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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理財商品選擇困難?
目標日期基金讓您簡單投資!

2019年8月 資料來源: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2027組合基金
(累積)(新台幣)(樂退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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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2037組合基金
(累積)(新台幣)(樂退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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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之目標2047組合基金
(累積)(新台幣)(樂退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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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退休準備投資需求量身打造:目標日期基金 (Target Date Fund, TDF)

特色一:首創類年金機制,到達目標日期一次或按月買回
本基金到達目標日期後,可選擇一次買回或自動轉換為10年期每月買回機制,從而達到類似年金的效果。定期買回期間亦可視需求全部或部分買回。(註)

註:低於最低買回單位數時 (新臺幣級別300單位;美元級別10單位),將不得部分贖回,惟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如透過銀行購買本基金)或投資型保單方式買回者,得不受此限制。

特色二:隨目標日期接近調降風險,退休準備更簡單
本基金到達目標日期後,可選擇一次買回或自動轉換為10年期每月買回機制,從而達到類似年金的效果。定期買回期間亦可視需求全部或部分買回。(註)

*目標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 TDF)最大特色在於經理團隊隨著退休時點靠近,主動降低高風險資產比重。
*傳統目標日期基金隨時間經過調降股票比重,僅考慮股票市場風險,容易輕忽了債券市場並非全無風險的事實。本基金強調「整體投資組合風險」控管,隨目標日期接近調降風險,且到達目標日期後,仍維持較低波動風險之投資管理。

資料來源: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組合潛在最大損失不超過風險值(Value at Risk)的機率設為95%之情境。以上配置比重及波動度設定不代表必然之投資,實際投資組合視市場狀況而定。
資料來源:Vanguard Target Retirement Trusts

特色三:彈性費率最貼心
本基金經理費採彈性費率,每5年調整一次至不低於0.5%。以目標2027組合基金為例,經理費成本差異舉例如下:

*註: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不收取經理費。另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除ETF外,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或管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即退還五成以上予本基金)。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基金3檔子基金成立以來淨值走勢

資料來源:理柏,新台幣級別之原幣別報酬,截至2019/6/30。本基金之成立日為2017年9月20日。
<基金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富蘭克林華美退休傘型基金3檔子基金成立以來定期定額績效與績效走勢

以上資料來源︰理柏資訊,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整理,以新台幣級別為例,截至2019/6/30。定期定額假設每月扣款5,000元,每月6日扣款、遇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計算。例如:一年期之累積投資成果係假設自2019/06/30起(含)每月6日扣款,共計扣款12次之截至2019/6/30止計算而得之歷史報酬,其他期間之累積投資成果以此類推。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且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投資報酬率以累積投資成果除以投資成本簡單計算,暫不考慮時間價值。
資料時間:截至2019/5/31。波動風險為過去一年之月報酬率年化標準差。*投資人僅可申購符合其風險承受度之基金產品。**美國含產業型ETF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報價而定,此外,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本基金之三檔子基金達目標日期起至存續期間屆滿,受益人授權經理公司於定期買回日,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計算定期買回價金,並辦理定期買回。除定期買回日外,受益人得依需要隨時自行辦理買回申請。投資人僅可申購符合其風險承受度之基金產品。

基金警語

  1. 基金(包括具有定期配息之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
  2. 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且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之投資資產或標的。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3. 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4. 投資前應詳閱風險預告及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可至本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本行網站(www.ctbcbank.com)下載。
  5.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6.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委託投資ETF或其他基金)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另委託人在持有基金期間,受託人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可至受託人(即本行)網站 (www.ctbcbank.com) 查詢境內ETF及其他基金之通路報酬,路徑分別為個人金融>基金/投資>ETF/境外股票介紹>訊息公告>信託報酬揭露及個人金融>基金/投資>基金介紹>訊息公告>基金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揭露查詢。其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亦可至該網站及路徑查詢。
  7. 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則申購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0%~1.06%的分銷費(按基金日平均淨資產價值計算),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分銷費依各基金公司而有不同,請參考本行後收型基金投資費用暨特約事項及各基金之投資人須知),另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需額外支付。
  8. 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9.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10.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11.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12.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指數型基金或募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應留意相關風險。
  13.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不含經金管會核准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或交易之境外ETF)如有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者,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雖可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又投資人須留意中國市場之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14. 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15. 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投資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6.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應募人(即投資人)資格及投資範疇與淨值提供頻率皆與公開募集之基金有所不同,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該基金之投資說明書並確認已充分了解贖回規定及潛在之各種風險。
  17. 另類投資型基金(Alternative Funds)之投資策略與一般傳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同,其投資策略較為靈活,投資標的較廣泛且極有可能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另類資產,且另類投資型基金如屬保本型基金,投資人須持有至基金到期,方可依其保本率保本。投資人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另類投資型基金之投資風險並詳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18. 有關基金之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亦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ESG基金專區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