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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優利定存專案 換匯+定存 一次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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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案期間

    115年3月16日(含)起至115年6月12日(含)止

  • 申辦方式

    於營業日9:00~15:30內透過網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APP指定入口辦理,限以新臺幣活期帳戶依本行牌告匯率換匯後,辦理外幣優利定存,始享有本專案優惠利率。

網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APP需從「換匯轉存優利」指定入口辦理,才能享有優惠利率哦!

投資外幣如幣別轉換可能產生匯兌損失,應評估涉及自身情況審慎投資。完整注意事項詳見網站資訊。

專案利率

單元:元/年息(%)
活動幣別
原幣單筆承作門檻
7天
14天
1個月
3個月
6個月
12個月
美元    
1千元(含)~2萬元(不含)
5.00%
4.25%
3.50%
3.00%
2.50%
-
2萬元(含)以上
8.00%
5.00%
4.50%
4.00%
3.50%
3.00%
澳幣    
1千元(含)以上
5.00%
4.50%
4.00%
3.50%
-
-
人民幣
1千元(含)~2萬元(含)
2.50%
2.00%
1.50%
1.30%
-
-
日圓    
15萬元(含)以上
-
-
4.00%
-
-
-
註:上述換匯轉存外幣優利定存專案之適用匯率,悉依本行交易當時匯率為準,申請人不得指定,亦不適用其它自動化通路換匯折扣優惠方案
  • 不用綁太久 最短存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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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大金額 新臺幣1,000元即可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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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匯和定存  一次搞定!

APP如何設定
網銀如何設定
STEP 1
STEP 2
STEP 3
STEP 1
STEP 2
STEP 3

活動辦法

  1. 實際優惠之交易匯率以成交當時為準,申請人不得指定匯率,亦不適用其他自動化通路換匯折扣優惠方案。
  2. 本行員工及中信金控轄下所有公司員工不適用此優惠專案。
  3. 網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APP辦理者:限本行個人金融客戶(含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者或持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件之自然人)。
  4. 本專案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情事者,本行保留變更,提前結束或延長本活動之權利。
  5. 活動詳情可洽各分行或撥0800-024-365。

約定暨注意事項

  1. 本專案之申請人限本行個人金融客戶(含持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者或持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件之自然人)辦理;但本行員工及中信金控轄下所有公司之員工均無法適用本專案。
  2.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外幣優利定存功能」(即「本功能」)服務時間為每營業日9:00~15:30,並須於15:30前完成交易(註:若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全臺停止上班上課時,本行得暫停服務)。若當日累計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請至分行臨櫃進行交易。
  3. 申請人瞭解若透過本行各通路所執行之新臺幣結匯交易,當日累計結匯金額已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時,須使用電子簽章憑證始得透過「本功能」進行結匯交易。
  4.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透過帳戶轉帳買賣人民幣(買、賣金額分別計算),每人每日限額2萬元人民幣。(所有金融機構合併計算且例假日的換匯金額將併入下一個營業日人民幣兌換限額額度內計算)
  5. 申請人須於本專案期間內,透過本功能或至分行臨櫃辦理方式,同時將新臺幣活期性資金依牌告匯率轉換為本專案指定之優利幣別後,向本行辦理單筆轉外幣優利定存交易,並同意本行依設定內容執行外幣優利定存交易。
  6. 實際優惠之交易匯率以成交當時為準,申請人不得指定匯率,亦不適用其他自動化通路換匯折扣優惠方案。
  7. 透過網路/行動銀行辦理結匯申報之約定事項如下:
    • (一) 申請人於利用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若經本行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日後如欲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應至分行臨櫃辦理。
    • (二) 若經本行發現申請人有大額結匯化整為零情形,本行將暫停對申請人提供自動化新臺幣換匯交易服務,如申請人有換匯需求須至分行臨櫃辦理。
  8. 如將本專案之外幣優利定存中途解約者,不適用本專案之優惠利率,利息應按起存日本行一般牌告與實際存款期間相當期別之定期存款利率單利八折計付,且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9. 申請人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辦理本專案之外幣優利定存到期時,該定存之本金及利息將自動存入申請人於本行開立之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不適用「開戶總約定書」第七章第5條有關自動轉存之約定;如以臨櫃方式辦理本專案者依辦理時之約定為準,如到期辦理續存者,該續存之定存利率係按照到期當時本行同幣別同期別之一般牌告利率計息。
  10. 本專案所提供之定存利率皆以年利率揭露,各幣別按日計息,並依存入之外幣本金 X 本專案牌告年利率 ÷ 360天計算,且一年不論為閏年或非閏年皆以 360 日為計息基礎。
  11. 本專案定存之存款利息亦將計入客戶年度利息收入,依法應由本行代為扣繳者,將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代為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
  12. 依本專案所轉存之定存為無存單定存,相關明細請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APP查詢。
  13. 因應市場狀況或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本行之事由,本行保有調整專案內容之權利,調整時將於本行網站公告,而不另行以書面通知,實際適用利率與專案內容以承作當時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14. 風險說明:外幣投資及外幣存款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申請人應自行承擔各項有關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價格、匯率、政治、國家的風險),以及申請人自行將領回所投資或存入的外幣兌換為新臺幣或其他外幣時可能遭受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本行並不分擔損失或為任何收益保證,因此申請人需依本人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以決定是否承作外幣存款及外幣投資。外匯交易及相關商品需遵循法令規定,另本行將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存款保險範圍內辦理外幣存款保險,惟申請人仍需承擔本行的信用風險。
  15.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規範及本行「開戶總約定書」之規定辦理。
  16. 未滿18歲之人欲辦理本專案時,若當日累積結匯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將無法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辦理,請會同法定代理人至分行臨櫃進行交易。
  17. 客戶透過網路/行動銀行申報結匯交易應確實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 (一)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向銀行業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 (二)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銀行業應依下列規定受理申報事項:
      • (1) 於網路提供申報書樣式及填寫之輔導說明。
      • (2) 就申報義務人填具之申報書確認電子簽章相符後,依據申報書內容,製作中央銀行規定格式之買、賣匯水單資料報送中央銀行,並以該資料視同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 (3) 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訊息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紀錄及提供之書面、傳真或影像掃描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查詢及列印,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 (三)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業櫃檯辦理。
    • (四)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5條規定,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及相關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1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所載之「注意」事項:
    • (一) 申報義務人務請審慎據實申報,申報後除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3條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 (二) 申報義務人申報不實,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三) 本申報書匯款金額不得塗改,其餘部分如經塗改,應由申報義務人在塗改處簽章,否則本申報書不生效力。
  19. 由於本行未具備線上審核須檢附文件之結匯申報機制,以下交易須請客戶臨櫃辦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之交易,規定如下:
    • (一)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 (1)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10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5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 (4)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 (5) 中華民國境內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之匯款。
      • (6)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動支匯入資金及還本付息之匯款。
      • (7) 依中央銀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 (二)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 (2) 未滿18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匯款。
      • (3) 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之匯款:
        • A. 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 B. 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 C. 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 D. 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 (三)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辦理前項第2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除已結婚者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20. 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交易者之交易結果以申請人留存於本行之E-mail進行通知。
  21. 糾紛申訴專線:0800-05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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