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 Me卡回饋計畫

  1. ALL ME卡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網家數據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發行之聯名卡。回饋計劃適用對象包含持有中國信託ALL ME卡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
  2. ALL ME卡中信點累積方式

    1. 持ALL ME卡之簽帳消費悉依中信點點數回饋計劃累積中信點(每1點中信點點數價值等同於新臺幣1元)。持卡人得依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新增消費享點數回饋,活動說明請洽本行ALL ME卡產品網頁公告。不予計算中信點之積點項目,請詳見中國信託官網/信用卡/客戶回饋計劃/中信點公告之限制。
    2. 回饋點數將於當筆消費完成且商店已請款後(即當筆消費列入正卡持卡人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約2~3工作日將所累積點數撥予ALL ME卡正卡持卡人。
    3. 持卡人得依當期信用卡帳單累計之新增消費,依指定(加碼)回饋率回饋,計算週期係為每日曆月1~31日之入帳日,以入帳日先後順序為判斷,即入帳日較早之消費先計算加碼點數。回饋限制、回饋上限及回饋辦法請依本行ALL ME卡產品網頁公告。
    4. 持卡人因任何原因或理由將簽帳消費買受之貨品或服務退還,或因刷卡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 (如退稅、退貨或帳務調整),就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點數,本行將逕依其退還款項金額,累計之點數按回饋比例予以扣除,此扣回點數範圍僅限該持卡人由ALL ME卡累積而來的點數。
    5. 若單筆消費包含使用點數或任何回饋方式兌換或折抵,本活動回饋點數以兌換或折抵後金額計算,付費單筆分期以每期入帳金額計算。ALL ME正卡持卡人可於本行網路銀行或中信銀APP中,中信點(ALL ME卡)點數查詢頁面查詢累積點數及兌換紀錄,亦可於合作團體通路如中華電信Hami Pay APP、 Pi 拍錢包,查詢可使用與兌換之點數。
    1. 本活動辦法之點數須撥予ALL ME卡正卡持卡人後,方可兌換商品或折抵消費,兌換或折抵方式依ALL ME卡產品網頁公告之內容為準。
    2. 正卡持卡人得利用點數折抵或兌換之項目包括:
      1. 行動支付交易折抵:點數得於Hami Pay或 Pi 拍錢包開啟行動支付點數折抵功能,即時兌換並折抵當次部分或全部消費金額(點數可與持卡人於Hami Pay或 Pi 拍錢包所累計之原有點數,即Hami Point、 P幣共同合併使用),實際兌換並折抵點數/金額、比例或上限依實際交易為準。
      2. 點數兌換商品或商品券:點數得於Hami Pay、 Pi 拍錢包或中華電信點數平台以點數全部兌換成商品或商品電子券,實際兌換並折抵點數/金額、比例或上限依前述平台、該商品之兌換說明為準。
    3. 使用Hami Pay或 Pi 拍錢包交易時,系統將計算當次交易可兌換使用之中信點點數,並自動將中信點兌換為Hami Point或 P幣供交易之折抵使用。正卡持卡人辦理退貨者,即同意併同將前中信點兌換為Hami Point或 P幣予以取消,退貨取消折抵之點數將返還至中信點。
    4. 點數兌換以先到期先兌換為原則,若點數效期相同,則以加碼回饋之點數優先兌換,基本回饋點數次之,兌換順序除有明顯錯誤外,以系統資料為準。
    5. 若正卡持卡人至符合提供加碼回饋之特店兌換商品或服務,並有合併提供兌換服務之平台業者(如中華電信點數平台)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 P幣)兌換之情況,則點數兌換視中信點(ALL ME卡)及平台業者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 P幣)之效期以先到期先兌換為原則,若中信點(ALL ME卡)及平台方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 P幣)之效期相同,則以該平台原本點數先兌換為原則。兌換順序除有明顯錯誤外,悉以系統資料為準。
    6. 若正卡持卡人已將使用ALL ME卡產生之點數折抵消費或兌換商品,且ALL ME卡點數為負值連續達2個月,正卡持卡人應返還點數價值予本行並同意本行得依點數負值以1點換算為新臺幣1元後,列入正卡持卡人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金額中向正卡持卡人收取。
  3. ALL ME卡點數有效期限

    為給點日起加6個月,並計至月底為止,失效點不提供展延,有效期限屆至後,本行將自動將持卡人之到期點數歸零重新計算,持卡人就歸零點數不得要求本行折算現金、給予其他給付或進行補償,詳細內容請至ALL ME卡產品官網查詢。

  4. 本計劃有效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含)止,本計畫內容若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5. 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本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網家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保留修改、變更、終止本計畫及對本計畫之所有事宜做出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相關事宜將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1. 中國信託ALL ME卡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網家數據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聯名廠商)共同合作發行之聯名卡。回饋計劃適用對象包含持有中國信託ALL ME卡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但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及累積ALL ME點。
  2. ALL ME點累積與回饋方式:

    1. ALL ME點係回饋至正卡持卡人名下,累積方式如下﹕(1)每期信用卡帳單之新增消費、(2)持卡人參與本行或聯名廠商所舉行之活動 (3)其他依本計劃所贈送或回饋之ALL ME點,並由正卡持卡人行使ALL ME點兌換權利。(持卡人前以中國信託中信點(ALL ME)累積之中信點將於115年1月16日時併同轉換為ALL ME點)
    2. ALL ME點價值等同於新臺幣1元,ALL ME點回饋將於當筆消費完成且商店已請款後(即當筆消費列入正卡持卡人之當期信用卡帳單)後約2~3工作日將該筆消費所累積ALL ME點數撥予ALL ME卡正卡持卡人。
    3. ALL ME點不回饋交易項目依本行公告為準,請詳見中國信託官方網站「信用卡/支付>客戶回饋計劃>不回饋交易項目」公告。
    4. 持卡人得依當期用卡帳單累計之新增消費,依指定(加碼)回饋率回饋,計算週期係為每日曆月1~31日之入帳日,以入帳日先後順序為判斷,即入帳日較早之消費先計算加碼ALL ME點。回饋限制、回饋上限及回饋辦法請依本行ALL ME卡產品網頁公告為主。
    5. 持卡人因任何原因或理由將簽帳消費買受之貨品或服務退還,或因刷卡爭議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如退稅、退貨或帳務調整),就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ALL ME點,本行將逕依其退還款項金額,累計之ALL ME點按回饋比例予以扣除,此扣回ALL ME點範圍僅限該持卡人由ALL ME卡累積而來的點數。
    6. 若單筆消費包含使用ALL ME點或任何回饋方式兌換或折抵,本活動回饋ALL ME點以兌換或折抵後金額計算,付費單筆分期以每期入帳金額計算。ALL ME正卡持卡人可於本行網路銀行或中信銀APP的ALL ME點查詢頁面查詢累積ALL ME點及兌換紀錄,亦可於合作團體通路如中華電信Hami Pay APP、Pi 拍錢包,查詢可使用與兌換之ALL ME點。
  3. ALL ME點兌換辦法:
    1. 本活動辦法之ALL ME點須撥予ALL ME卡正卡持卡人後,方可兌換商品或折抵消費,兌換或折抵方式依ALL ME卡產品網頁公告之內容為準。
    2. 正卡持卡人得利用ALL ME點折抵或兌換之項目包括:
      1. 行動支付交易折抵:ALL ME點得於Hami Pay或Pi 拍錢包開啟行動支付點數折抵功能,即時兌換並折抵當次部分或全部消費金額(ALL ME點可與持卡人於Hami Pay或Pi拍錢包所累計之原有點數,即Hami Point、P幣共同合併使用),實際兌換並折抵點數/金額、比例或上限依實際交易為準。
      2. ALL ME點兌換商品或商品券:ALL ME點得於Hami Pay、Pi拍錢包或中華電信點數平台以點數全部兌換成商品或商品電子券,實際兌換並折抵點數/金額、比例或上限依前述平台、該商品之兌換說明為準。

    3. 使用Hami Pay或Pi拍錢包交易時,系統將計算當次交易可兌換使用之ALL ME點點數,並自動將ALL ME點兌換為Hami Point或P幣供交易之折抵使用。正卡持卡人辦理退貨者,即同意併同將前ALL ME點兌換為Hami Point或P幣予以取消,退貨取消折抵之點數將返還至ALL ME點。
    4. ALL ME點兌換以先到期先兌換為原則,若ALL ME點效期相同,則以加碼回饋之ALL ME點優先兌換,基本回饋ALL ME點次之,兌換順序除有明顯錯誤外,以系統資料為準。
    5. 若正卡持卡人至符合提供加碼回饋之特店兌換商品或服務,並有合併提供兌換服務之平台業者(如中華電信點數平台)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P幣)兌換之情況,則點數兌換視ALL ME點及平台業者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P幣)之效期以先到期先兌換為原則,若ALL ME點及平台方原本點數(Hami Point或P幣)之效期相同,則以該平台原本點數先兌換為原則。兌換順序除有明顯錯誤外,悉以系統資料為準。
    6. 若正卡持卡人已將使用ALL ME卡產生之ALL ME點折抵消費或兌換商品,且ALL ME卡ALL ME點為負值連續達2個月,正卡持卡人應返還ALL ME點價值予本行並同意本行得依ALL ME點負值以1點換算為新臺幣1元後,列入正卡持卡人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金額中向正卡持卡人收取。
  4. 點數有效期限

    ALL ME點有效期為給點日起加6個月,並計至月底為止,失效點不提供展延,有效期限屆至後,本行將自動將持卡人之到期點數歸零重新計算,持卡人就歸零ALL ME點不得要求本行折算現金、給予其他給付或進行補償,詳細內容請至ALL ME卡產品官網查詢。

  5. 其他事項:
    1. ALL ME點僅供正卡持卡人於本計劃範圍兌換商品/服務或折抵消費,其非屬持卡人之資產,持卡人不得要求本行將ALL ME點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非本計劃之回饋項目。
    2. 本計劃所提供、兌換之各項商品及服務,係由聯名廠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本行與聯名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關係或共同出賣人、廣告媒體或保證人關係;如持卡人就本活動之聯名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時,概由各聯名廠商負責。
    3.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ALL ME點兌換本活動之商品或服務,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非屬持卡人之所得,故本行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4. 持卡人因參與特定活動(如推薦新會員或抽獎等)額外累積之ALL ME點數,屬持卡人之所得,本行將依法代扣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持卡人同意稅款計入持卡人之信用卡帳單並依約繳付絕無異議。
    5. 如因法令、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須暫停、修改或終止本活動時,本行除將於網站公告外,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6. ALL ME卡回饋計劃適用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12 月31日止。
  7. 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本行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網家數據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得保留修改、變更或終止本計劃及對本計劃所有事宜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並將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及相關規範辦理。
  8. 持卡人之刷卡消費如有涉及違法或不正當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偽冒或詐欺交易,無實質交易之簽帳消費等)、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或違反本回饋計劃之注意事項等情事,本行得逕行取消該持卡人所累積之部分或全部ALL ME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