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心法

每月NT5,000元,
給孩子一份「有機會長大」的禮物

每年兒童節、生日,總想著送寶貝一份有意義、讓他備感寵愛的禮物,但你知道「定期定額、紀律投資」,就有機會送孩子一個「會長大」的禮物嗎? 每個月定期定額NT 5,000元 布局台股基金,以台灣加權指數近20年年化報酬率12.59%計算,20年後這筆投資有機會長大成超過NT548萬元*,等於為孩子準備好買房的頭期款。

( * 為2006/4/14~2026/4/15每月NT5千元投資台灣加權指數之年化報酬率計算,僅為歷史資料模擬計算,不代實際報酬率或未來績效保證,採用不同時間或時段方式模擬,結果亦可能不同。台股單一市場投資,可能面臨較高之集中風險且投資人無法直接投資指數)


台灣買房頭期款統計表

區域 房屋主流物件 銷售總坪數 單價
(NT萬/坪)
總價(NT萬)
預估自備頭期款
(NT萬)
台北市 電梯住宅(2房) 28 80 2,240 448
新北市 電梯住宅(2-3房) 32 50 1,920元 384
桃園市 首購型電梯住宅(3房) 33 35 1,155 231
台中市 重劃區電梯住宅(3房+車位) 33 45 1,485 297
台南市 家庭型電梯住宅/透天 34 30 1,020 204
高雄市 家庭型電梯住宅(3房) 34 2 1,088 218

本表係依據2025年整年度台灣住宅市場資料彙整製作,價格與坪數資訊主要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開之住宅類實價登錄資料,並輔以政大商學院信義不動產研究發展中心及主要房仲研究單位(如台灣房屋、中信房屋、吉家網)之市場統計與分析結果,推估各都會區之住宅主流成交產品、平均成交坪數與單價區間。本表所列「房屋主流物件」及「銷售總坪數」為依各城市實際成交結構概括整理之概況值,非指特定建案、行政區或單一成交案例。「總價」係以總坪數乘以單價推算之市場概估值,僅作為整體住宅行情與負擔概念之參考,實際成交價格仍須視屋齡、地段、樓層、車位及個別物件條件而定。「自備頭期款預估」係假設以總價 20% 作為一般自住型購屋常見之保守估算,實際自備款金額仍可能因購屋人身分、金融機構貸款成數、銀行鑑價結果或政策調整而有所差異,且房屋價格時刻變動,頭期款會依實際買房當下的市場環境、銀行核貸成數及買房物件類型等因素而不同。本表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房貸承諾或成交保證,僅供市場趨勢說明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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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警語

  1. 基金(包括具有定期配息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被動式ETF)及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與被動式ETF合稱境內ETF))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
  2. 基金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且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之投資資產或標的。本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終止上市(櫃)、股權分割、股權合併(或反分割)等風險,前揭風險及衍生之損失均由委託人承擔。
  3. 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代表未來必定獲益,且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境內ETF追蹤指數績效或殖利率之表現,不代表該境內ETF之實際報酬率或配息率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場投資,其結果亦將可能不同,且並未考量交易成本;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4. 投資前應詳閱風險預告書及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且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個別事件(市場風險)、稅賦、信用等風險,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決定,基金經理公司、證券商及本行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前述文件併揭露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委託人可至本行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基金資訊觀測站本行網站下載。
  5.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6.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委託投資ETF或其他基金)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另委託人在持有基金期間,受託人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可至受託人(即本行)網站 查詢境內ETF及其他基金之通路報酬,路徑分別為個人金融>基金/投資>ETF/境外股票介紹>訊息公告>信託報酬揭露及個人金融>基金/投資>基金介紹>訊息公告>基金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揭露查詢。其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與其他通路報酬最新變動情形,亦可至該網站及路徑查詢。
  7. 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則申購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0%~1.06%的分銷費(按基金日平均淨資產價值計算),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分銷費依各基金公司而有不同,請參考本行後收型基金投資費用暨事項說明及各基金之投資人須知),另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需額外支付。
  8. 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9.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基金配息不代表基金實際報酬,且過去配息不代表未來配息;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又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10. 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證券相關商品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詳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11.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本金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或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
  12.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指數型基金或募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應留意相關風險。
  13.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不含經金管會核准向證交所申請上市或交易之境外ETF)如有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者,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並經認可者得適用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所列放寬前揭投資總金額上限至百分之四十之優惠措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雖可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又投資人須留意中國市場之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14. 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以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前者等級有所不同。
  15. 境內外基金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可能揭露貨幣風險,境外基金係以外幣計價(含避險級別),投資人之慣用貨幣(持有或常用作交易之貨幣)如是新臺幣,則須承擔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時轉換回新臺幣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亦即轉換當時之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投資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16.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應募人(即投資人)資格及投資範疇與淨值提供頻率皆與公開募集之基金有所不同,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該基金之投資說明書並確認已充分了解贖回規定及潛在之各種風險。
  17. 另類投資型基金(Alternative Funds)之投資策略與一般傳統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不同,其投資策略較為靈活,投資標的較廣泛且極有可能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另類資產,且另類投資型基金如屬保本型基金,投資人須持有至基金到期,方可依其保本率保本。投資人投資前應充分了解另類投資型基金之投資風險並詳閱該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18. 有關基金之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亦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ESG基金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19. 基金投資於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應急可轉換債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當金融機構出現資本適足率低於一定水平、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 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20. 基金若投資『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指追蹤虛擬資產價格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惟其虛擬資產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產品』,其交易價格無漲跌幅之限制,容易暴漲暴跌,交易風險高,且因監管與稅制多變、資產託管機構市場集中度高及可能受人為操縱等因素,故尚有市場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稅務風險、監管風險、託管風險及市場操縱風險等。
  21. 境內ETF可能依據投資策略採被動式管理,與共同基金主動式管理不同,基金經理人不會在逆勢時主動建立防禦部位。另,境內合成型ETF所持衍生性商品部位甚至可能超逾境內合成型ETF淨資產價值,進而造成境內合成型ETF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以致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故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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