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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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悠遊卡: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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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悠遊聯名卡:指貴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之實體晶片信用卡;悠遊聯名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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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信悠遊聯名卡:指悠遊聯名卡持卡人透過電信業者提供之電子錢包平台服務,於持卡人手機所下載之悠遊聯名卡之信用卡及悠遊卡功能,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記名式普通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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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電信悠遊聯名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悠遊聯名卡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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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餘額轉置:指將電信悠遊聯名卡之儲值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接扣抵卡其信用帳款,但若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信用卡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四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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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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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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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電信悠遊聯名卡之申請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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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方式:持卡人須使用電信業者指定之手機廠牌、型號、SIM卡及APP程式完成悠遊聯名卡之信用卡功能綁定,同時將悠遊卡下載至該手機之SIM卡內即完成申請,惟貴行保留電信悠遊聯名卡之最終核准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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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核發之電信悠遊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下載時已預設為開啟,其儲值金可用餘額為零,日後如重新下載之電信悠遊聯名卡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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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及範圍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www.easycard.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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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卡人倘因未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或因電信公司APP服務調整或異動或於手機無法連線等狀態下而使用悠遊卡功能,仍應對悠遊卡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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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加值方式與金額: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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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動加值:持卡人持電信悠遊聯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將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貴行及悠遊卡公司所訂標準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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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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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卡片效期:電信悠遊聯名卡使用效期與悠遊聯名卡相同,有效期間屆滿時,其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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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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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電信悠遊聯名卡重新下載時,該被刪除之悠遊卡內儲值餘額將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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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之單筆交易金額及每卡每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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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電信悠遊聯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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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電信悠遊聯名卡及下載該電信悠遊聯名卡之手機,避免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卡片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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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具電信悠遊聯名卡功能之手機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形時(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電信公司停話作業須由持卡人逕洽電信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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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悠遊聯名卡如辦理掛失,則與該卡對應之電信悠遊聯名卡將同步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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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電信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前24小時起至辦理掛失後三小時內,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完成掛失手續三小時後起算,遭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悠遊卡公司負責。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四十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貴行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貴行)後,如仍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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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電信悠遊聯名卡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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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信悠遊聯名卡發生無法正常使用時,持卡人重新下載新卡,惟原既有之電信悠遊聯名卡(即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將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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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信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其悠遊卡功能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後終止,該悠遊卡儲值餘額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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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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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持卡人不再使用具電信悠遊聯名卡功能之手機或欲將該手機轉交他人,應先將電信公司指定之APP程式移除,以免遭他人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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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欲停用電信悠遊聯名卡可於電信公司APP程式移除卡片或透過下列方式辦理退卡,一經退卡,持卡人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及自動加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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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執行退卡程序,悠遊卡內之餘額將由本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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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具電信悠遊聯名卡之手機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公司各客服中心辦理退卡,悠遊卡公司將以現金方式返還電信悠遊聯名卡全部餘額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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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悠遊聯名卡如有停用或註銷情事者,則與該卡對應之電信悠遊聯名卡亦將同步停用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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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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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卡人得將具電信悠遊聯名卡功能之手機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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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卡人如對自動加值或餘額轉置紀錄有疑義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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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認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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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終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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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時,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聯名卡及其對應之電信悠遊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亦將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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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卡人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本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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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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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持卡人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而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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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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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持卡人同意就所申請之電信悠遊聯名卡服務,須負擔新臺幣100元之開通服務費(於不同手機下載須各別計費,於同一手機就同一電信悠遊聯名卡所為第二次以後之申請則不須計費),並由貴行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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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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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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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貴行得於條款生效60日前於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若於條款修改公告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表示同意修改後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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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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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貴行與悠遊卡公司或電信公司之任一方終止電信悠遊聯名卡業務之合作關係時,貴行得終止提供電信悠遊聯名卡之服務,惟應於終止日60日前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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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信悠遊聯名卡之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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