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單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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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色
操作簡單:當月帳單新舊帳款可一次分期,不用逐筆申請。
選擇多樣:3/6/12/18/24/30期6種期數供您自由選擇。
還款規律:每期固定金額繳款,計畫還款更有效率。
▎產品內容
只要您當期帳單金額扣除當期最低應繳金額≧NT5,000元即可申請,當月申請核准後,次月才需開始還,一價到底不波動,清楚掌握每月還款金額!
以申請帳單分期金額NT 10萬元,分期利率5.12%,分3期為例:
分期期數 | 分期本金 | 分期利息 | 當期應繳金額 |
1 | 33,190 | 428 | 33,618 |
2 | 33,333 | 285 | 33,618 |
3 | 33,477 | 141 | 33,618 |
總計 | 100,000 | 854 | 100,854 |
- 分期利率(即為總費用年百分率)=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即ARMs利率, 該利率於每年2、5、8、11月23日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3.97%~12.97%,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上限為15%。
- 本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每期分期利息依各期實際入帳天數按日計息,請依各月帳單列示為準。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民國1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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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設定
ATM設定
電話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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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分期及約定帳單分期注意事項
- 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僅限無延滯管制之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稱持卡人)始可申請。若您為設定全額自動扣繳客戶,當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申請成功,仍會自動扣繳當期帳單總額;請事先透過本行網路銀行變更為扣繳當期最低應繳款,或來電本行客服中心修改。
- 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最高申請金額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扣除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之總額,且最高金額加上當月已分期但尚未計入帳單之金額需小於信用卡固定信用額度,申請金額不可低於本行產品網頁說明,持卡人得於前述最高與最低金額間自行決定申請金額。
- 正卡持卡人得自行設定約定帳單分期之起訖月份,惟分期之起月須為當月或次月,分期之訖月須為起月起算後12個月(含)以內。於持卡人完成申請並經本行核准,所有在約定帳單分期有效期間內結帳(以帳單所載結帳日為準)之各期信用卡帳單金額,如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扣除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達持卡人所約定之最低分期金額時,均將依持卡人設定之分期期數及金額等條件改為分期入帳請款。如持卡人於約定帳單分期有效期間內與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持卡人所簽「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同意書」效期屆滿,則該約定帳單分期之約定條件即隨之終止。
- 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需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且當系統核准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申請件時,持卡人需無延滯管制之信用記錄,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才會生效。申請一經本行核准,尚未還款之本金將會佔用您的信用卡額度。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扣除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核准金額後,如有剩餘之帳款,將列為持卡人次期帳單前期未繳金額,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 如持卡人就同一筆帳單款項同時或先後向本行申請約定帳單分期及帳單分期,其設定條件將以帳單分期為準。
- 因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已依本行刷卡得利計劃活動辦法、現金回饋活動辦法或聯名認同卡回饋計劃累積紅利點數、現金回饋或相關回饋,故於每期應繳之帳單分期金額入帳時,將不再計算紅利點數、現金回饋或聯名認同卡回饋計劃。
- 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所應負擔之分期利息係以已核准未到期本金乘以本行核准時持卡人適用之分期利率按日計息。分期利率=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即ARMs利率,該利率於每年2、5、8、11月23日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3.97%~12.97%,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上限為15%,總費用年百分率即為分期利率,分期利率基準日為民國104年9月1日。
- 持卡人如主動提前結清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剩餘款項(即將尚未入帳之單筆分期金額一次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單),本行除按日計收分期利息外,得收取提前結清處理費,收取方式如下:(1)未屆期期數超過該案核准期數之1/2,每次計收300元之提前結清處理費。(2)未屆期期數等同或未超過該案核准期數之1/2,每次計收150元之提前結清處理費,並一次計入信用卡帳單中收取。若持卡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而遭本行提前結清款項,本行有權要求持卡人將剩餘未入帳本金一次繳清。
- 持卡人辦理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之帳款,如有特約商店同意退貨或取消交易等(以下合稱退貨)情形,持卡人需自該筆退貨帳款入帳日起算之60天內致電本行取消該筆退貨帳款之分期交易,經本行確認取消無誤後,本行將無息退還持卡人就該筆退貨帳款已繳付之分期利息至帳單,持卡人並得就剩餘未清償本金選擇一次計入帳單或重新辦理分期。持卡人繳付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溢繳金額將抵付次期帳單之應繳款項,持卡人不得要求抵充各筆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帳款之未到期金額。
- 本行保留對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之最終核准權。持卡人申請帳單分期或約定帳單分期所適用之期數、分期利率及其他條件依本行受理申請當時所訂最新內容為準。
- 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以新臺幣計):分期帳款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分期利率=本行定儲利率指數+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3.97%~12.97%,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上限為15%,總費用年百分率:即為分期利率,繳息還本方式:按年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本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每期分期利息依各期實際入帳天數按日計息,請依各月帳單列示為準。